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六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溢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蕭溢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蕭溢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核准前,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竟自前案(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二五八號簡易判決)判決正本送達之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二六九之三號,即蕭溢經營之「巨昇複合式休閒禮品商行」,擺設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共二十四台,即KK猩禮品販賣機十台、 金歡禧 景品販賣機八台、 金如意 景品販賣機二台、野蠻遊戲機二台及滿貫大亨二台(共含IC板二十四塊)等,供不特定人把玩,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嗣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KK猩禮品販賣機十台、金歡禧景品販賣機八台、金如意景品販賣機二台、野蠻遊戲機二台及滿貫大亨二台等電子遊戲機具共二十四台(共含IC板二十四塊)。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溢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林志豪 (另行為不起訴處分)在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客人 呂國彰 在警詢之供證相符。況被告在偵查中到庭自承略以:「店內之機台,不能兌換現金,機台本身亦不能退幣,但可以向櫃檯換娃娃」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七至五十八頁),且證人即店內員工林志豪亦在偵查中到庭證稱略以自己工作是負責換娃娃及清理現場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七至五十八頁)。據此,足認上址擺設之機具使用方式,需以所得積分向櫃檯人員林志豪換娃娃,而非自動掉落在禮品出口;既非自動掉落在禮品出口,即與一般自動販賣機之使用方式不同,故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規範之電子遊戲機,此有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北府建商字第0九三0五0二二0八號函文與經濟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經商字第0九二00五二二四一○號函文之說明在卷可資佐證(見偵查卷第二十至二十七頁)。並有現場照片及機台IC板照片共數幀、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電子遊戲場業紀錄表與代保管單等文件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三十三至四十七頁、第二十九頁、第三十一頁)。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IC板扣案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而觸犯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未經核准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至被告前案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為簡易判決,並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送達被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收受判決,且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等情,此有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二五八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與判決正本送達證書二件存卷可憑(見偵查卷第六十一至六十五頁及本院卷)。而本件犯行係判決正本送達被告以後所為,非屬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併此敘明(見偵查卷第六十六頁,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爰審酌被告坦承未獲主管單位臺北縣政府之許可即擺設電子遊戲機具營業之情,犯後態度良好(見偵查卷第五十七至五十八頁),然其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有害於主管機關登記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之正確性,暨被告前案被判處拘役四十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查卷第七頁、第五十八頁),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附錄: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一│KK猩禮品販賣機│十台│(共含IC板十片)│├──┼─────────────┼────┼─────────────┤│二│金歡禧景品販賣機│八台│(共含IC板八片)│├──┼─────────────┼────┼─────────────┤│三│金如意景品販賣機│二台│(共含IC板二片)│├──┼─────────────┼────┼─────────────┤│四│野蠻遊戲機│二台│(共含IC板二片)│├──┼─────────────┼────┼─────────────┤│五│滿貫大亨│二台│(共含IC板二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