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64號原告即上訴人甲○○原告即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郭慧珊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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