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78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憶如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78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