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奕軒
被 告 侯志偉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
午二時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