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60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4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彥翰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
(第9行後段)。黃彥翰於肇事後在現場,並當場承認為肇
事者。」應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5年度偵字第4255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
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
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
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
認其屬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89
年度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及92年度台上字第4251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黃彥翰之主要業務為開車到有安裝監
視器之地點維修監視器,為完成上開業務,則需經常性駕
駛自用小客貨車作為達成主要業務之直接密切手段,自屬
執行主要業務之附隨業務。是核被告黃彥翰所為,係犯刑
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2、刑罰減輕事由(自首):被告於肇事後在現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民國105年8
月22日竹縣北警交字第1055008490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
可參(見本院卷第73至76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
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減輕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查,其領有合格駕駛執照,且
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自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自身及用路人安全;惟被告竟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右
方撞及告訴人騎乘之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傷,
兼衡告訴人人所受傷勢,暨被告犯後雖坦承本案犯行,然
因賠償數額無法協議,致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賠償或和解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4255號
被告黃彥翰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彥翰為維修監視器之工程師,平日需駕駛貨車至監視器裝
設地點維修監視器,駕駛為其附隨之業務。其於民國104年
10月5日9時2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在新
竹縣○○市○○○路00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停車場內行駛至
停車場出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而當時之天候、路況皆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於注意左方來車之動態,貿然前行欲左轉,適 莊琪瑛 騎乘車
號000-000號機車其左方駛至,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莊琪瑛
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小腿鈍挫傷併淺擦傷、瘀青之傷害。
二、案經莊琪瑛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彥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莊琪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現場圖1份、現
場及車損照片共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檢察官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