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附表
一、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共計履行幾期?履行之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二、陳報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之每月收入為何?另「毀諾時」每月薪資又為何?毀約前後薪資變動情形為何?(並提出薪資單據證明之)。
三、提出聲請人98年1月迄今每月薪資單(包含目前任職之「全部公司」)。
四、提出聲請人是否擁有之股票、基金資料(如股票基金存摺、或金融機構清單)。
五、聲請人之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98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請勿提出存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六、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註:請據實詳填所有財產項目,「勿」僅依向稅捐機關申
請之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填載,若有不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
七、聲請人應詳述為何會累積債務高達至86萬7,821元(請一一分別釋明各該債權成立之原因、對各家銀行欠款之金額及各別用途為何等)。
八、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補正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含原有房地、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釋明聲請更生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保有無經公證?
、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簡略說明更生之計畫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應注意事項:
一、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係依聲請人實際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經核認公允始予認可,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請慎提更生方案。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條件;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特定交易行為、或將喪失某些特定資格;且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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