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返還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陸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傅中樂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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