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99號聲請人易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易永有限公司藍陳│萬泰銀行營業部│93年9月20日│150,000元│AP0000000││││ 信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