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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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湯光民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具狀撤回本件對於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