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勝偉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326元,應徵得第2審裁判費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