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聲字第15號聲請人 王柏雲
童霏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人為聲請假扣押,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堪認聲請人2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準用之規定。查本件係聲請人
2人於本院受理105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被告 尤昭富 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後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聲請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係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並無繳納裁判費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