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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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5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15號裁定提起抗告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狀」補正抗告人黃健治之簽名或蓋章,及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規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7月18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15號所為裁定,於105年8月22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狀」,惟未據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限期命為補正(不得以影本或傳真方式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