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70號聲請人 邱孟潔 法定代理人 邱菊萍 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王家鈺 律師相對人 許洹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關於請求認領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參照)。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規定,以相對人被動造為當事人,提起請求認領子女之訴訟事件(105年度家補字第31
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