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8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曾 賜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3月27日新北警樹秩字第10944090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賜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1,00
0元。
扣案之強力膠1包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3月17日下午5時19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崑崙公園活動中心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扣案之強力膠1包。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
之強力膠1包,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