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 郭豐瑞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9年4月2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1,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