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 郭豐瑞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9年4月20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1,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
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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