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17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鄒宗佑
范峻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3月27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008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宗佑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范峻華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鄒宗佑、范峻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3月22日下午3時22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被移送人鄒宗佑、范峻
華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核被移送人等2
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非行。爰
審酌被移送人等2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
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