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金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泰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
9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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