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206號被告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枝來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 刁詩紜刁雨緹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刁詩紜即刁雨緹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6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4,756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4,756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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