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67號抗告人即被告 邱奕儒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4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邱奕儒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理由,而該裁定正本於民國108年7月8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由抗告人親自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足憑。是該裁定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惟抗告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亦未於上訴期間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另案於108年6月4日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押禁見(108年度聲羈字第344號),因遭警方拘提時,匆忙中未帶上本案判決入所,因而錯過上訴時間,狀請鈞院准予再次上訴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經查:
㈠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8
年4月26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該判決正本於108年5月
7日送達被告於桃園市○○區○○路○○○巷○○號之住所,因郵務機關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其同居人(被告之兄)代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9頁),抗告人於抗告狀中亦自承確有收到上開判決(見本院卷第9頁)。抗告人雖於同年月13日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因本人不服本判決,依法故提出上訴,並於法定日屆滿前後補理由。如 蒙恩准 ,深感 德澤 。」等語(見原審卷第83頁),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㈡嗣經原審法院於108年6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7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正本於
108年7月8日送達抗告人所在處所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並由其本人親自簽名收受乙節,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
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89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於108年7月15日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以補正法定程式之欠缺,原審法院遂於同年8月1日認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四、抗告意旨雖稱:因遭警方拘提時,匆忙中未帶上本案判決入所,因而錯過上訴時間云云。然本案抗告人業已提起上訴,僅係未補提上訴理由,非謂抗告人之上訴逾期,是此部分之抗告意旨,尚有誤會。又抗告人早於108年5月7日即已收受判決正本,且於同年5月13日提起上訴,上訴狀中抗告人已稱「後補理由」等語,迄至其於同年6月4日遭羈押前,已有超過20日之期間可供抗告人在有原判決正本之情形下補提上訴理由,於同年7月8日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具體理由之裁定後,亦至少有7日之時間可具狀敘明受羈押禁見處分之情況,請求原審法院補發判決正本(迄至同年8月1日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前,實際上亦有約20日之時間可聲請補發),然抗告人竟怠於提出上訴理由,亦未聲請原審法院補發判決正本,顯難認其未提出上訴理由係有不可歸責於其之正當事由,原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即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其餘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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