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008號聲請人 羅秉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千慧楊貴禎楊曾秀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楊曾秀玲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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