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 林俊傑 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非調解不成立,請參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號裁定)。
二、另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29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 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3人×10份=1,
29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請與聲請費1,000元,分別繳納,勿合計繳納2,290元)。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
四、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並就各項支出金額,加總後,分別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扶養費之總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租金之證明。
五、所稱「工作有危險性」,請詳細說明之;並請提出繳納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另向該保險公司申請,倘現時終止保險契約,要保人可領取之解約金數額為何?
六、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七、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嗣因毀諾。請具體說明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困難。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劃表...等)。
八、提出聲請人母親林○蓁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罹患乳癌之診斷證明書。
九、請具體說明何以須負擔姪子林○恩之扶養費,並提出林○恩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林○恩及其父母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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