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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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鴻昌
張錫添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除租佃爭議部分外,即關於訴請被上訴人 陳金龍 拆屋還地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是關於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陳金龍應將坐落於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加強磚造房屋拆除並返還土地予上訴人之部分,其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4,688元(計算式:97.36
㎡×5,800元/㎡=564,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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