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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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0號聲請人弘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定標的價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明其現有資產之總價額,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及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繳納程序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