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6540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暨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等判例,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第五七二號解釋、第五九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暨有重要關聯性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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