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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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1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柒日,就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為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謝文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3月7日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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