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55號聲請人即原告 郭雅菁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錢師風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順億 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給付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6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標的金額核定為1,167,96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共計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