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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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56號聲請人 邱蕙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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