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八號
抗告人 周筱玲 右抗告人因與 周慧玲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更㈠字第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因裁定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因裁定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本件抗告人並非受本件裁定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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