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訴訟救助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 黃萬得 法定代理人 黃藍秀金 右聲請人因與中華民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五四三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本院上開裁定核無就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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