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70號
原 告 陳清保 即清芳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鄉○路○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
縣○○鄉○○村○○○路○巷○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540元。本院核定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275,621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5,200元×
建物總面積(106.08平方公尺+6.3平方公尺)×段落調整率
100/100×(1-每年折舊率1%×5.67年)÷2=275,62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已
繳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1,540元,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代位債務人即公同共有人 莊小燕 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請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補正被告當事
人欄姓名、地址記載正確之起訴狀(需附備具附屬文件之繕
本,以利本院代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