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睿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遠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
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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