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許龍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8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施介元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