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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