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46號原告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法定代理人乙○○
之1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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