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固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68號原告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