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日元冷氣空調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年95度訴字第16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174元及公示送達刊登費800元計43,974元,爰確定訴訟費用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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