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 劉錦宏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與 謝享玲 於民國97年1月18日結婚,於婚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詎被告於不明時間結識謝享玲後,明知謝享玲為有配偶之人,竟多次與其發生親密舉動包括性行為、傳送曖昧訊息及裸露照片,甚至鼓吹其脫離家庭等,原告於111年3月中發見謝享玲之手機內,存有其與被告間自110年9月至111年2月之對話訊息(重要訊息內容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始悉上情。被告與謝享玲間之婚外情行為,嚴重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破壞原告原有之美滿家庭,原告因此受有莫大之精神上痛苦,並於111年3月30日與謝享玲離婚。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等規定,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依前揭原告與謝享玲間於110年9月至111年2月之對話訊息往來期間,主張為其等間之不正交往關係期間等語。
二、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辯以:
一、伊知悉謝享玲是有配偶之人,伊跟她是在運動比賽中認識的,認識約3、4年,伊想追求謝享玲,她說她有家庭,但先生對她不好,所以她於1年多前接受伊的追求,伊有牽過謝享玲的手,也有摟抱、親吻她,但沒有發生性行為,伊兩人通常是於有鐵人三項的運動比賽時才見面,約2、3個月見一次面,平常用通訊軟體聯絡比較多,很少見面;伊知道原告要對伊提告後有跟謝享玲說分手,後來伊兩人只有於111年9或10月間在運動比賽中見到一次,但只是打招呼;伊對於本件原告主張伊與謝享玲之不正交往關係期間為110年9月至111年2月間沒有意見,但伊仍主張未曾與謝享玲發生性行為,一般都是伊自己解決,有些對話是伊在幻想與謝享玲發生性關係;本件原告要求的金額過高,伊無力負擔等語。
二、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與謝享玲於97年1月18日結婚、於111年3月30日離婚,被告於原告與謝享玲間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知謝享玲係有配偶之人,仍於110年9月至111年2月間與謝享玲有男女交往關係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被告與謝享玲間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新北地院卷第27頁,及本院卷第70至5
74、578至580頁)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與謝享玲間之不正交往關係期間,兩人有親密舉動包括發生性行為、傳送曖昧訊息及裸露照片,並鼓吹謝享玲脫離家庭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而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等情,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之侵權行為內容為何?㈡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經查:
㈠、關於被告之侵權行為內容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所謂配偶權,指夫妻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而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亦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與他人配偶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應對配偶權受侵害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查被告就其與謝享玲交往期間,有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舉動,且傳送曖昧訊息及裸露照片,並有鼓吹謝享玲脫離家庭等部分,並無異詞(見本院卷第49頁),此情並有原告提出之被告與謝享玲間自110年9月至111年2月之對話訊息截圖(重要訊息內容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在卷 可佐 (見本院卷第70至574、578至580頁)。又被告雖否認其與謝享玲間有發生性行為,辯稱:一般都是伊自己解決,有些對話是伊在幻想與謝享玲間發生性關係云云,惟查,依如附表編號㈧所示之被告與謝享玲於110年11月5日之對話訊息所示,被告傳送男性生殖器官之相片予謝享玲,並表示「硬了!幫我舔,想跟你做愛」、「幫我舔出來」及「『我看著跟你做愛的照片』自己打手槍好嗎?」等語後,謝享玲並未拒絕,且回傳自己之相片及回稱「嗯」表示肯認之意(見本院卷第88至90頁),則若被告與謝享玲間未曾發生性行為且拍攝做愛之相片,被告顯無可能具體指陳兩人間有該等相片,堪認其等至少於110年11月5日之前曾發生一次性行為,被告辯稱與謝享玲間未曾發生性行為乙節,難認可採。
3、準此,被告與謝享玲間於110年9月至111年2月有婚外情之不正交往關係,具體行為包括牽手、擁抱、親吻、發生性行為,且傳送曖昧訊息及裸露照片,並鼓吹謝享玲脫離家庭等,上開行為足以破壞原告與謝享玲間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乃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之配偶身分法益,構成侵權行為,洵屬明確。
㈡、關於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1、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與謝享玲間有婚外情之不正交往關係,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足致原告受有相當之精神上痛苦,原告依法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本院爰審酌被告與謝享玲間之不正交往關係時間、行為態樣,及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科技公司擔任課長,年薪約120萬元,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計程車司機,自承月薪約4、5萬元(見本院卷第50、66頁,並見本院卷第28至40頁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情,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當,逾此金額則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併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結論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附表:
編號訊息時間訊息內容(陳〈即被告〉、謝〈即謝享玲〉)㈠(原證2-1)110.9.29上午10:34陳:「你說萬一我們有孩子怎辦?」謝:「哪來的?」陳:「你生的啊」㈡(原證2-2)110.9.29下午2:00陳:「我回到家了,想跟你做愛」謝:「剛剛被主管看見你的訊息。而且是從電腦畫面下方跑馬燈的方式跳出來...躲都躲不掉!因為我們剛好盯著螢幕上的資料。」陳:「啊!」謝:「害羞」陳:「慘了,我以為你在公司都用手機看訊息。」謝:「大部分的時間是用手機」陳:「會不會被知道」謝:「她不會管這麼多啦」陳:「喔」謝:「也沒人認識你」陳:「我就想你,怕傳到你家裡去!」謝:「沒那麼閒」陳:「好,小心點好!你又還沒離,現在旁邊有人嗎?以後要跟你說親暱的話都要先問旁邊有沒人。」謝:「沒人啦。」陳:「嗯!我好想跟你做愛」謝:「那種情況很少」陳:「我們還是要注意,我睡一下」㈢(原證2-3)110.9.29下午4:51謝:「調整姿勢會稍微點一下」陳:「自己要注意」謝:「沒有暴,亂講話」陳:「很想跟你做愛」㈣(原證2-4)110.10.18下午4:37陳:「我就很要你」謝:「很要我...」陳:「對啊,想你離開那個家」㈤(原證2-5)110.11.3下午12:30陳:「喜歡看你跟我愛愛的樣子,我只有一個女人叫謝享玲。沒有別的女人,我想跟你做。」㈥(原證2-6)110.11.3下午12:53陳:「今天不到2小時上到10K」謝:「小狗撒尿的地方」陳:「下次我們來這裡做愛好不好嘛?」㈦(原證2-7)110.11.4下午11:02陳:「睡沒」謝:「還沒。」陳:「在幹嘛,我想抱抱你」謝:「剛洗好澡。」陳:「好!別理那個人!家裡那個」謝:「沒有講話很久了。」陳:「嗯,我要你就好」㈧(原證2-8)110.11.5下午3:19陳:「想抱你」陳:(傳送男性生殖器官的相片)陳:「硬了!幫我舔,想跟你做愛」謝:「好」陳:「幫我舔出來」謝:「但我現在得去堪路線好嗎?」陳:「好吧,我看著跟你做愛的照片自己打手槍好嗎?」謝:(傳送自己的相片)謝:「嗯」㈨(原證2-9)110.11.17上午6:29謝:「...我買房子也是為了跟你一起生活的...,最後你還是對我說你窮的快餓死了...我只能自己扛下來」陳:「早餐吃點,別餓著」陳:「恭喜你交屋喔!」謝:「謝謝!本來就是為你買的。」陳:「好!以後一起住」㈩(原證2-10)110.12.14下午11:04謝:「你收回什麼,不是傳錯嗎?」陳:「想跟你做愛,你沒看就收回」謝:「我沒看到你寫什麼,收回就收回吧,就當沒看到。」陳:「就寫這個,剛很想跟你做愛。」謝:「我不知道你幫我當什麼...」陳:「女王」謝:「你還有別的女人嗎?」陳:「沒。」(原證2-11)111.1.26下午7:56陳:「下午沒睡」謝:「恩恩,想跟你做愛」陳:「我也很想,幫我弄硬。」謝:「不要。」陳:「很久沒舔了。」謝:「不想聊這個話題。」陳:「很想跟你做愛。」謝:「我只是想告訴你,我有想你,也有想跟你做愛。」陳:「我很想。」(原證2-12)111.1.28下午5:27陳:「很想跟你做愛」謝:「還要再等等」陳:「好,都自己打手槍解決。」謝:「等我好嗎?」陳:「好」謝:「我很想你」陳:「我也很想你」(原證2-13)111.2.1下午4:03陳:「很想抱你,又怕你說我找你只為了做愛。」謝:「我好像沒說過這種話。」陳:「有。」(原證2-14)111.2.1下午5:24陳:「我想跟你做愛」陳:「想聽你叫我一聲老公」謝:「好」陳:「你是我老婆」謝:「是、你是我的老公」陳:「想現在究(就)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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