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債權人 張陳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聖陶沙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聖陶沙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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