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人 林培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支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依上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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