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簡字第15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惟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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