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6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5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戒治期間經評定為合格,而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4年9月6日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9月20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戒除毒癮,竟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2月5日10時許,在臺北縣○○鎮○○路○○巷內,將海洛因摻水混合後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同日11時許,在臺北縣○○鎮○○路與中正路口,見其形跡可疑,上前盤查後,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1包(毛重0.164公克,驗前淨重0.004公克,驗餘淨重0.002公克),並徵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即海洛因水解後之反應)陽性反應,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2月17日CH/2008/C016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證(見96年度毒偵字第9632號卷第12、26頁)。又有白色粉末1包扣案可證;上述白色粉末1包(毛重0.164公克,驗前淨重0.004公克,驗餘淨重0.002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76222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見同上偵卷第30頁)。上述鑑驗結果,均係檢驗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及以精密儀器或科學檢驗方法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查被告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5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戒治期間經評定為合格,而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4年9月6日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9月20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可,此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且被告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能戒除毒癮,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之次數各僅1次、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02公克),已如前述,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其包裝袋因沾有海洛因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應併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