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聲請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相對人立侑機械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賴福立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余慧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聲請更正本院100年10月31日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被上訴人姓名書寫為鐵山營造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林欽章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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