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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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立侑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福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5日所為100年度建字第5號之判決,經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鐵山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