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男(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黃淑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男(上訴人即被告戊○○女(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孫思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男(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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