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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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辛○○
李泉聲 兼法定代理人庚○○被告丁○○
丙○○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中如附件一所示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李維心法官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