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財政部設台北市○○○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三二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乙○○涉嫌背信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