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八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八號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無不良前科,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共犯均已落網,無串證之虞,並主動投案,亦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莊飛宗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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