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 姚文勝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玖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玖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捌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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