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交上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訴字第860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哲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103年7月14日」應更正為「103年7月4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103年7月14日」,乃「103年7月4日」之誤繕,該誤繕顯不影響判決本旨及全案情節,為明顯誤繕,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