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1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潘佳欣